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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卫生法,该不该惶恐?谁该惶恐?

    2012年11月05日    来源:

对精神卫生法,该不该惶恐?谁该惶恐?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作者:李不言)
 

针对最近不少人对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的诸多不理解,诸多非议乃至惶恐,我倒有些见仁见智的个人看法,说出来供大家参考和批评。

我的意见是,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我国新兴的心理咨询事业的发展,绝对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是推进而不是倒退!

理由如下:

 

首先,精神卫生法关于心理咨询工作的界定,与目前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体系是一脉相承的。

如下图所示,心理咨询的工作对象是心理正常的人群(“病与非病三原则”分界线左侧),心理治疗的工作对象才是心理异常即精神障碍患者(“病与非病三原则”分界线右侧)。所以,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等内容,一直都是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中重点考核的内容。

 

 

  

至于争议最大的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这其实是很正常的一个要求,就像“心理咨询应当在心理咨询室内开展”、“手术应当在手术室内开展”一样正常和合理。

 

其次,精神卫生法充分肯定了心理咨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保障措施。

精神卫生法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至二十四条),全章用了洋洋1300多字,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教师,医务人员、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庭成员,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都应该采取措施,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援助、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这对我国刚刚起步、举步维艰的心理咨询事业,无疑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可喜可贺!

 

第三,精神卫生法对心理咨询师今后从业的指导意义。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对象:社会公众;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目标:心理健康;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方式: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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