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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5日    来源: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管理工作,提高会费使用效益,保障协会工作开展,增强协会工作活力,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员缴纳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但需严格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开展活动,并用于协会秘书处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二、会费标准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按职务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实行分级会费。会费标准为:

1. 个人会员:20/年。

2. 团体会员:800/年。

3. 理事单位:3000/年。

4. 常务理事单位:5000/年。

5. 副会长单位:8000/年。

6. 会长单位:10000/年。

三、会费缴纳

1.会费可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数年。

2.会员应在会费到期后的1个月内缴纳下一时间段的会费。

3.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15天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4.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税务部门印制发放的、盖有本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5.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6.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收回会员证、会徽及匾牌。协会视情况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确有困难的个人或团体会员,经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年费可以给予减缓缴纳。

7.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四、会费使用管理

1.协会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立银行帐户和配备必要的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会费收缴后纳入协会财务帐户统一管理,协会会费收支、上级拨款、财政拨款、捐赠收入等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协会的银行帐户统一管理。

2.要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会费,严禁重收费、轻服务。要严格会费预算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3.会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如宣传教育,业务培训、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要杜绝挪用滥用,杜绝各种名目的违章违纪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会费。要严格划分协会支出与其他支出的界限。

4.协会要按规定建立财务制度,要逐步用适当方式实行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审批人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大额支出应事前按程序审批。

5.协会会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协会的指导;接受民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会费的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报会员大会审议,并接受监督。

六、本办法自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入会指南: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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