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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5日    来源: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协会管理中的保

障、监督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

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协会开展各项工作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协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

(六)对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协会财务工作,财务部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协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八)逐步推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 协会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四条 协会各部门和办理财会事务,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主管负责组织本协会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协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协会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四)审阅协会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

(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六)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协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协会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协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协会领导、主管财务会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在收付现金前,必须详细审查是否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核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等;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有关人员反映。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按相关审批权限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协会领导、主管财务会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会同主管财务会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并定期向主管财务会长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主管财务会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协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财务会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财务会长、财务主管监交。

协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收入是协会正常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一)经营性收入:服务费、咨询服务、技术交流、参展费、资料费、培训费、证书费等。

(二)承接各项政府项目,由政府拨入的项目经费。

(三)会费收入:主要是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四)二级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支出是协会正常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日常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补贴各项福利等费用开支。

二是公用经费的支出: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租房费、办公用水电费、维修费、设备购置等。

(二)业务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会议支出: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会费支出。

(五)为完成各项政府项目,符合政府项目委托合同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

(六)按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各项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合法支出。

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和职工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借用现金、报销费用等,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会长审批。

支票管理

第二十条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协会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协会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票的使用起点为100元,同城业务,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在1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以支票结算;异地对公业务,可通过银行汇款。各项费用支出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履行先借款,后报销的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在银行购买空白支票,要登记备查,由出纳员妥善保管。支票与印鉴要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监管。

第二十三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支票号、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支出款项,没有确定数额的应写明限额,并在小写处封顶。支票有效期为10日,原则上当天领当天用,财务人员不得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四条 支票付款后15日内,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后,到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如系购买实物,应有实物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如果实际支出额超过借用限额的,须在发票上写明原因。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部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人民币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说明原因,经财务部审核,主管财务会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十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各业务部门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参展费、资料费、培训费、证书费、会员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禁“收不入帐”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二级机构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写明确用途、数额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且只能用于规定用途的零星开支,不得滥用、挪用。如事情急,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部办理,事后补签。

第三十五条 现金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清,月末或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款,各项目累计借款1万元,结旧借新。单次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应提前7日告知财务部。单次借支现金1万以上的(含1万元),要写明借支现金的原因、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协会的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八条 协会各部门报销时,需填制“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原始发票、“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经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凡支付个人劳务费,须附领款人签字名单。外单位人员领劳务费须填写外单位人员费用支出表,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人签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报销手续要符合规定,对不符合审批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以及非正式发票、收据、印章不全、字迹模糊、手续不全以及白条者一律不予报销。

二级机构一次性累计报销现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应提前7日与协会财务部预约。

第三十九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财务主管审核并签字,出纳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主任签字证明,财务部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相关审批权限人复核后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部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原始凭证。

第四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提取、运送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失。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四十四条 购置时,首先填写“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申请购置单”(一式三份)报协会有关领导。协会领导签字批准后,将申请购置单返给办公室自留一份、送财务部一份,申请购置部门一份。财务部据此办理支款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要有专人负责,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每一种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使用部门,购置时间、原价等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一份,办公室一份,申请购置部门一份。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报废等要提前申请,及时报主管财务会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要积极合作,每年十一月份由财务部、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报主管财务会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发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协会发票的统一管理,结合我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凡协会使用的发票必须经过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核准,由协会财务部统一从税务局、财政局、民政部购领,由协会财务部统一开具和使用,同时接受税务局、财政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财政审查的重要依据。协会各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部有权拒收。

第五十一条 协会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作好发票管理工作。对于二级机构需要领取《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经协会会员部同意,在财务部发票专管人员处登记领取,再次领取时需交回原已领取的会费收据。

第五十二条 协会使用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

限于收取全国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二)滨州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据)限于行业内部,借款、还款往来使用。

(三)滨州市服务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票据)

限于收取咨询服务、技术交流、资料费、会议费、会务费、参展费、培训费、证书费。

第五十三条 发票、收据的开具和使用

(一)开具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二)开具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填写错误的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所有联上注明“作废”。填写错误的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要按原顺序贴好,不得撕毁或丢失。

(三)收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时,应在发票、收据右角上分别注明“现金”、“汇款”或支票号码。

(四)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十四条 发票、收据的管理与检查

(一)财务部门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

(二)业务部门、二级机构领用会费收据时,必须在“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上签字。在启用整本会费收据前要逐联检查,发现有缺联、缺号、重号、错装、漏章错章的,应将整本会费收据交财务部处理。

(三)已开具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据的存根联和“使用发票、收据登记簿”,由财务部负责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主管财务会长批准查验后销毁。

(四)发票、收据使用人对发票、收据必需妥善保管,离开工作岗位时,将发票、收据锁好,以免丢失。会费收据用完后应及时交还财务部。

(五)由于保管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缺页、丢失等,视其后果轻重,对有关人员及该部门领导予以50500元罚款。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财务会长批准。

会议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在开展的活动、会议及其它项目之前须做出收入、支出、结余的预算报告,报协会财务部备案。

第六十条 项目、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账、结算,不得拖延。项目、活动、会议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六十一条 会议预算及会议通知(收费标准)须提前在协会财务部备案。原则上会议所有应收款项统一汇入协会银行账户,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遇特殊情况(如:预付酒店押金、场地租金等)须经协会财务部同意。严禁利用会议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二条 凡会议涉及财务收支的一切经济合同,须在财务部备案。协会财务部协助监督、协调相关款项。

第六十三条 工作人员会前进住及会议撤离以45天为准,较长的会议可根据会期计算,劳务费标准可分为:

(一)主办人员:100//工作日

(二)主要工作人员:50100//工作日

(三)其他人员:50//工作日。与会工作人员劳务费还可根据会议效益情况确定。

 

第六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协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协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的。

(六)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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