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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25日    来源: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迫个人和机构入会。

统一《会员登记表》、《会员证》管理;要实行会员登记制,建立两档一证一徽制度(即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会员证、会徽),建立完整的会员档案。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是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在心理咨询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以及参加代表机构工作的成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心理咨询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以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团体会员有机会优先获得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及会长单位的申请资格。团体会员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代表机构的工作,该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滨州市心理咨询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须有本协会两名以上会员或一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推荐,同时填写《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将2张一寸免冠照片、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或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需填写《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将登记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亲自送往协会秘书处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在协会批准、指导下以协会会员名义,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4.免费或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5.免费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6.优先优惠获得心理咨询师培训相关课件及其相关辅导资料;

7.优先、优惠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论坛、讲座、培训、沙龙、竞赛、评比;

8.在从业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有请求心理督导与协助的权利;

9.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10.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单位享有权利:

1.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享有协会个人会员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2.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协会授予名誉会员职务;

3.会员单位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讲座、培训、沙龙、竞赛、评比等;

4.会员单位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5.会员单位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会员单位显示在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官方平台,给予推广和宣传;

7.会员单位可免费在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网站(www.bxinli.com)给予推广宣传;

8.会员单位可在名片、网站、资料等宣传方面体现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单位信息;

9.会员单位每年有机会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最新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资讯;

10.会员单位有机会优先获得理事单位的申请资格;

11.会员单位每年获得协会各类会刊刊物,并优先获得广告投放权;

12.协会每年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举办一次以上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

(三)理事单位享有权利:

1.理事单位享有会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2.理事单位可列席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享有协会理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4.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协会授予名誉理事职务;

5.符合条件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协会理事候选人;

6.理事单位每年可在协会批准指导下以协会名义举办专题活动、讲座、培训、沙龙等;

7.理事单位在协会支持下举办活动,协会可以派遣领导与会祝贺,并给予资源支持;

8.理事单位有申请兴办心理产业的优先权;

9.协会每年组织专家为理事单位举办两次以上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

(四)常务理事单位享有权利:

1.常务理事单位享受理事单位的所有权利;

2.常务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享有协会常务理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3. 常务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协会授予名誉常务理事职务;

4.符合条件的常务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协会常务理事候选人;

5.常务理事单位优先拥有协会活动的主办、协办、承办合作权;

6.常务理事单位优先拥有协会活动的贵宾、嘉宾席;

7.常务理事单位有申请建设专业服务示范基地的优先权;

8.常务理事单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9.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协会常务理事候选人;

10.协会每年组织专家为常务理事单位举办三次以上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

(五)副会长单位享有权利:

1.副会长单位享受常务理事会员的所有权利;

2.副会长单位可列席会长办公会,并享有表决权;

3.副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协会授予名誉副会长职务;

4.符合条件的副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协会副会长候选人;

5.副会长单位有申请成立地方分会的优先权;

6.协会每年组织专家为副会长单位举办四次以上公益心理服务主题讲座。

(六)会长单位享有权利:

1.会长单位享受副会长单位的所有权利;

2.会长单位可列席会长办公会,并享有表决权;

3.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协会授予名誉会长职务;

4.符合条件的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协会会长候选人;

5.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以贵宾身份免费出席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6.会长单位可在协会批准指导下以协会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和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7.协会每年组织专家为会长单位举办五次以上公益心理服务专题讲座。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除履行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义务外,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

(二)遵守本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促进本会事业的发展,自觉维护本协会形象;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协会组织活动时,应当按要求佩戴统一的标志。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15天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条  会员应在会费到期后的1个月内缴纳下一时间段的会费。按照上述会费标准可以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徽。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
 
相关链接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入会指南: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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