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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2011年12月24日    来源: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英文名Binzhou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ors(简写BAP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全市心理咨询师等心理工作者以及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公益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全市心理咨询师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是发展我市心理咨询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全市心理界以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积极开展公益性和专业性活动,以促进心理行业的繁荣发展,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普及推广;引导职业心理工作者依据有关行业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心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滨州市科协和滨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滨州市渤海九路516号。邮政编码:256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民众心理健康的公益性、专业性、社会性活动,推动全市心理健康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会员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

(三)组织心理健康学术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召集相关业务会议、学术讲座、科学研究与考察,为会员及广大心理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
   
(四)开展心理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升心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组织编辑、印发心理健康的科普宣传资料等。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健康工作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维护心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依据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评审、年审,监督持证上岗,组织心理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

(八)满足民众对心理健康日益增长的需求,发展心理产业;
   
(九)接受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研究解决心理健康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行业管理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协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取得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参加心理学及相关专业正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4、从事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5、对心理学有前瞻性认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在心理学专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较大社会影响的各阶层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学工作的卫生、教育、科研和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至少有一位会员推荐或由相关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素质,学术成果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协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为本会及我市心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及外埠人士,本会将分别给予名誉理事、终身名誉理事、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滨州全市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本会会徽图案为圆形,背景底色为中国红,图案上部由“滨州”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红色的心形,下部墨绿色波浪线条和树叶形状,寓意滨州的人文和谐以及环渤海的地理位置,图案外周标以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和成立年份“2011”字样。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1224日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
 
相关链接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入会指南: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滨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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